環衛科技網訊,深圳市鹽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3月9日公布《鹽田垃圾發電廠特許經營實施方案》聽證會報告。此次聽證會系于3月6日召開,鹽田區城管部門及14名聽證代表與會,聽證會圍繞深圳鹽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招募特許經營者展開。
深圳鹽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位于深圳市鹽田區北山大道青麟坑,2003年12月建成投產,總投資約2.7億元,占地面積為44000平方米。安裝有兩臺225噸/日的垃圾焚燒爐,配一臺6.5MW汽輪發電機組,可日處理生活垃圾450噸。
項目建設和運營單位為深圳能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深能環?!保?。
鹽田焚燒項目采用的是經深能環保引進并國產化后的西格斯(SEGHERS)爐排爐工藝,更適于焚燒高水分、低熱值的生活垃圾,曾被原國家經貿委評定為“國家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重大示范工程”。
深圳市鹽田垃圾焚燒發電廠
2015年,按照深圳市政府發布的《深圳市環境基礎設施提升改造工作方案(2015—2017年)》要求,鹽田焚燒項目于2017年前完成了廠區景觀園林升級、廠區“去工業化設計”、進廠道路及周邊環境提升改造、內部設備提標等工作,成為一座集“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理”“科普教育”“工業旅游”“休閑娛樂”四位一體的現代化環保電廠。
2017年開始,該項目屢獲殊榮:
● 2017年12月,被授予“廣東省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
● 2018年1月,獲“廣東省宜居范例獎”
● 2018年4月,獲A'Design Award金獎(意大利國際設計大賽金獎)
● 2018年5月,獲2017年度深圳市治污保潔工程“優秀項目”
● 2018年6月,被授予“深圳市環境教育基地”
● 2018年12月,被廣東省環境衛生協會評為“最美生活垃圾焚燒廠”
然而,如果不是近日公布的這份聽證會報告,就連筆者都沒注意到這座已運行二十年的項目竟然從未簽訂過特許經營協議,而此次聽證的重要議題就是要從2023年起將特許經營期限定為29年,并與深能環保正式簽署特許經營協議。
聽證會上,與會代表主要提出了三大問題,環衛科技網將其摘錄如下:
提問一:鹽田垃圾發電廠從2003年投產開始運營,目前已經穩定運營將近20年,特許經營協議從現在開始再簽訂29年,這個合作期設置是否過長?
答復:本項目特許經營年限擬定29年(2023年-2052年1月,與土地使用年期一致),理由如下:
一是特許經營權不能溯及既往。鑒于鹽田垃圾廠在2006年3月1日《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施行前就已正式穩定運行,且在后續的過程中僅有《深圳市鹽田垃圾焚燒廠運營監管協議》,至今尚未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因而此前的經營行為是市場競爭行為,并不屬于特許經營范圍,不直接影響后續特許經營年限的選擇和確定。
二是測算論證特許經營年限。本項目綜合考慮折舊后總投資以12751.29萬元計,通過財務測算比較了兩種年限方案(方案一為約11年特許經營加后期約18年委托運營,政府財政總支出約140625.51萬元;方案二為直接簽訂約29年特許經營,政府財政總支出約111796.53萬元),根據財務測算顯示,在收益率一定的基礎上,特許經營合作年限時間越長,政府財政總支出越低,平均處理單價也越低,且在實際操作中,深圳絕大部分的特許經營項目都是以《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中允許的最大年限即30年實施。且考慮本項目土地所有權年限到2052年1月的實際限制,因而特許經營時長延伸到29年較為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提問二:請進一步分析該《實施方案》提出采取公開招募方式的理由和依據。
答復:本項目擬采用公開招募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理由如下:
一是采用公開招募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合規合法。根據《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第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不能確定經營者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確定經營者”??紤]本項目的土地權屬及歷史運營情況,無法采用招標和拍賣等競爭性方式選取社會資本,因此建議采取招募方式確定經營者。目前深圳達標運營的7個垃圾發電廠,其中4個是通過直接授予的方式確定項目主體,3個是通過招募方式確定項目主體,該模式已形成深圳特有模式,經與市、區司法部門溝通,采用招募方式合規合法。
二是可選擇更優主體。本項目屬于技術密集型項目,并且特許期有29年,需要建設、運營水平均非常成熟的項目主體。根據項目轄區垃圾處理的實際,延續招募方式可以較好地避免技術工藝不成熟和運營水平不理想所帶來的風險。
三是減少項目后續隱患。鹽田區目前已無可建設同規模垃圾焚燒廠的土地,本項目由深圳能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并運營至今已有近二十年,合約關系一直并未理順,存在一定的歷史問題待解決,而招標、拍賣等方式并無招募方式所具備的審慎調查和意向談判,如若本次項目產生其他中標者,則移交過程極為復雜,歷史遺留問題與客觀土地的限制問題均較難妥善處理,為后續項目實施留下較大隱患。
綜上所述,項目采用招募方式具有明顯的優勢,符合政府向企業或其他組織授予特許經營權流程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提問三:鹽田垃圾發電廠項目特許經營采用BOOT模式有何根據,這種運營模式是否可靠?
答復:本項目為垃圾處理焚燒項目,屬于公用事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特許經營采用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模式,主要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2015年聯合發布的第25號令《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且本項目深圳能源集團實際擁有土地經營權,故項目特許經營采用: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運營方式,此模式合法可靠。
最終,《鹽田垃圾發電廠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獲全票通過。
垃圾焚燒發電廠以“招募”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在筆者印象中,似乎尚屬首次。當然,這純屬時代背景造就的特殊情況。
鹽田焚燒項目建成于2003年,當時國內的生活垃圾處理還以填埋為主,連垃圾焚燒都還是“新鮮事物”,那時莫說PPP模式,就連BOT也是鮮為人知。
筆者記得,垃圾焚燒首次引入BOT模式大致應該是在1990年代末,2010年前后。那時,濟南籌建首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筆者也有幸參與了部分前期籌備工作,當時第一次接觸到BOT模式。最終濟南項目由光大國際(即現在的“光大環境”)中標,2011年,以BOT模式運作的濟南垃圾焚燒項目正式投產。該項目大概也是山東省首座采用BOT模式的現代化生活垃圾焚燒項目。
深圳所在的廣東省首座采用BOT模式運作的垃圾焚燒發電廠則是汕尾三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2011年8月簽署特許經營協議。
因此,鹽田焚燒項目的建成時間實在太早,早到沒趕上BOT模式的“首班車”!雖然由地方國企深能環保建設運營,但也只能說類似BOT,程序方面存在缺失,于是就出現了“無協議運行20年”的特殊情況?,F在,似乎也只能用“招募”這種方式給深能環保補上BOT這張“票”了!
當然,20年了,不管當初把項目建的多么好,采用的技術工藝多先進,到現在也該出現老化和過時問題了,既然要繼續特許經營29年,那么鹽田焚燒項目不排除將進行改擴建,甚至重建!未來究竟會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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