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榮華

2016年12月20日07時許,某市某環衛企業某項目部生產員工張飛(化名)駕駛摩托車上班,與路邊突然竄出的一只流浪狗相撞,張飛倒地受傷,經醫院搶救治療后一直昏迷不醒,后不治身亡。當地交警部門到達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并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員工家屬遂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書,員工家屬遂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人民法院裁定撒銷人社局決定,人社局不服上訴,后歷經二審加行政復議到高院。
作為從事環衛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者,從中應吸取事故教訓,教育廣大員工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好個人安全防護。請同事們學習高院釋法。本院認為:張飛在上班途中駕駛摩托車行駛至事故路段時,與路邊突然竄出的一只狗相撞而倒地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該事故當屬交通事故。不可否認的是,張飛無證駕駛未登記上牌摩托車,且未佩戴頭盔,確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但該違法行為僅應受到行政處罰,并不必然導致事故的發生,即,該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如果作進一步探討,未佩戴頭盔的行為可能導致傷者損害后果加大,但該擴大損失認定僅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對責任分擔問題產生影響,與本案認定事故發生原因無關。
本院注意到,人社局提交了多份證人證言、事故現場摩托車的剎車痕跡以及倒地劃痕照片,擬證實張飛車速過快。需要指出的是,證人均系在事故發生兩年半后根據回憶對張飛車速作出的主觀判斷,且公安機關和有關技術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亦未根據剎車痕跡對張飛車速作出有權鑒定,人社局認定張飛車速過快客觀依據不足。
國家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從最大限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使其獲得充分經濟補償的立法原意判斷,人社局認定張飛對事故應負全部責任,進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明顯屬適用標準過嚴。原一、二審法院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正確。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代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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